1.契稅的納稅人是買方。計算公式為:應納契稅=本次房屋轉讓成交價格×適用稅率。
2.印花稅印花稅的納稅人是買方和賣方。計算公式為:應繳納印花稅=本次房屋轉讓成交價×適用稅率。這裏適用的稅率是萬分之五,根據《產權轉讓文書》征收。
3.應納企業所得稅=(本次房屋轉讓成交價-房屋原值-合理費用)×25%
4、營業稅的征收單位和個人出售“二手房”應根據“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營業稅的7%、3%、2%征收。
5.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按照規定的稅率征收。增值額=本次房屋轉讓成交價-扣除項目金額。扣除項目金額由評估價格和其他扣除項目組成。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且不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增值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但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0%:土地增值稅=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6.與普通商品房不同,公司擁有的房屋在出售前需要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房產稅年成本=購房價格×70%×1.2%
土地使用稅年費=房屋面積×土地等級標準費(18~30元/m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壹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租賃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超過65,438+0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和工具等。
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購入的固定資產,以買價、支付的相關稅費和直接歸屬於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目的的其他費用為計稅依據;
(2)自建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費用為計稅依據;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
(四)同類固定資產的全部重置價值為計稅依據;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依據;
(6)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費用外,改建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增加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