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降低職工工資的條件是:
1.員工違反公司紀律。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可以根據制度受到處罰,降薪。
2.調崗降薪。由於工作需要,員工被調整到崗位,由於崗位價值不同,其薪酬也有所調整和降低。
3.績效考核不達標。該員工月度績效考核連續三個月不達標,達到公司薪酬管理規定的條件,降薪,導致其工資減少。
勞動合同未規定的工資待遇辦法如下:
1.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內容;
2.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應當責令其改正。
3.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公司和員工雙方都有責任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公司降薪屬於未按約定履行勞動合同的違約行為。並且未經勞動者同意,降薪屬於擅自變更勞動合同,這種變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