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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債需要什麽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不低於6000萬元人民幣;累計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40%;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債券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其他條件。公司債券是指股份公司在壹定時期內(如10或20年)為追加資本而發行的借款憑證。對於持有人來說,只是向公司提供貸款的憑證,反映的只是壹種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持有人雖然無權參與股份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但可以每年按票面金額向公司收取固定利息,且收取利息的順序應優先於股東分紅,股份公司破產時也可以先拿回本金。企業債券期限較長,壹般在10年以上。壹旦債券到期,股份公司必須償還本金並贖回債券。

法律依據:《地方政府發行專項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專項債券采用記賬式固定利率計息方式。

第四條單壹專項債券應當以單壹政府性基金或者專項收入作為償債來源。單個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單個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多個項目發行。

第五條專項債券期限分為65,438+0年、2年、3年、5年、7年和65,438+00年,由各地綜合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回收期和債券市場情況合理確定,但7年期和65,438+00年期債券發行規模合計不得超過專項債券年度發行規模的50%。

第六條專項債券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場化原則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願償還,發行和償還主體為地方政府。

第七條各地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專項債券進行信用評級,擇優選擇信用評級機構,並與信用評級機構簽訂信用評級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信用評級機構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信用評級工作,遵守信用評級法規和業務規範,及時出具信用評級報告。

第九條各地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披露專項債券基本信息、財政經濟運行及相關債務、募投項目及相應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風險揭示等對投資者購買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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