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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並購的利弊

法律主觀性:

1.與收購相比,企業合並不需要支付現金或少支付現金,而主要通過換股方式進行。主並購方避免巨大的融資壓力和現金流出,將由此產生的現金流投入到被並購企業的重點發展領域,不影響被並購企業的資金周轉和經營。目標公司的股東可以自動成為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股東,保證了企業經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利於被並購企業的整合和經營。2.企業兼並協議是兼並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自願聯盟。與敵意收購相比,操作簡單,避免了敵意收購可能造成雙方損失的風險。3.對於參與合並的股東來說,由於合並主要不進行現金交易,可以享受延期納稅的稅收優惠待遇。從被並購方的角度來看,已知的可能劣勢:可能導致國有資產價值低估和流失;由於主權的限制,合並公司的利潤被迫分層;同樣,由於主權有限,合並後公司的員工可能面臨薪資福利的變動和強制裁員。國有企業之間的M&A過於依賴銀行貸款,且融資渠道單壹,這將導致M&A風險的擴散。國有企業並購的內部流通限制了交易的市場範圍,不利於企業價值的發現和企業問題的解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九條公司合並、分立,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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