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性公司設立的財務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以資本為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規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20%以上股份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第壹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單獨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所述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公司和在中國註冊的企業,其中外商投資公司單獨或與其投資者共同持股超過25%,外商投資公司持股超過65,438+00%。外商投資性公司對母公司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性企業對成員單位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第四條財務公司應當依法合規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第五條財務公司應當依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第二章機構設立和變更第六條設立財務公司,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財務公司的名稱應當經工商登記機關核準,並標明“財務有限公司”或者“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名稱中應當包括其所屬企業集團的全稱或者簡稱。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財務公司”字樣。第七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申請前母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8億元1年;
(三)申請前1年內,按規定並表的成員單位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凈資產比例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成員單位按照合並會計規定的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
(5)現金流穩定且規模較大;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無違法違規行為,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八)母公司有核心業務;
(9)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外,外商投資性公司申請前1年凈資產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年度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第八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母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財務公司發生緊急情況時解決支付困難的實際需要,書面承諾增加相應資本,並在財務公司章程中載明。第九條設立財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確實滿足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的需要,通過合理預測能夠達到壹定的業務規模;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最低註冊資本;
(四)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規定比例的從業人員,風險管理、資本密集型管理等關鍵崗位有合格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運作和風險防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設立財務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億元人民幣。財務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為實繳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經營外匯業務的財務公司的註冊資本應不少於500萬美元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財務公司的發展和審慎監管的需要,調整財務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