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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財務公司穩健運行,促進企業集團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為企業集團成員(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財務公司穩健經營,促進企業集團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為企業集團成員(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註冊,以母公司為主體,按照產權關系設立的企業集團。其中,母公司是指具有投資中心功能的大型生產流通企業(或控股公司),其成員包括母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以及母公司和子公司持股25%以上的企業。第四條財務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律管理。第五條財務公司應當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第二章機構的設立和變更第六條設立財務公司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第七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必須是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集團: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得到國家重點支持;

2.成員單位凈資產不低於6543.8+0.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中母公司凈資產不低於7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上述凈資產不低於相應口徑總資產的30%;

3.申請前連續3年會員單位年營業總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4.母公司有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最低註冊資本。

(四)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財務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65438億元人民幣。中資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申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將最低限額提高到6.5438億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可自由兌換貨幣。

財務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為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經濟發展情況調整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前款規定的限額。第九條財務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從企業集團成員單位籌集,資金來源僅限於國家規定可用於投資的自有資金。其股本結構和股東資格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投資金融機構的有關規定。第十條財務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減少,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增加。第十壹條財務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財務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財務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第十二條財務公司從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的員工人數應當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壹。外資企業集團設立的財務公司,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須有1名中國公民;第十三條設立財務公司必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第十四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進行財務公司的籌建。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申請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籌建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財務公司的名稱、所在地、註冊資本總額、結構、籌資方式和業務範圍;

(二)設立財務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成員單位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生產經營情況,以及長遠發展規劃、設立財務公司的作用及其經濟效益預測;

(三)批準成立企業集團及其章程;

(四)成員單位名冊和產權證明;

(五)發起人的營業執照、資信證明和出資擔保;

(六)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文件和資料均用中文書寫。如果申請人是外資或中外合資企業集團,必須同時附英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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