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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試用期和處罰的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

員工有下列行為,但不足以辭退的,給予六個月至兩年的試用期:(1)受到警告處分兩次以上(含兩次);(二)在聚眾鬥毆或者鬥毆過程中,先打人或者尋釁滋事或者持武器、器械打人,情節嚴重的;(3)故意擾亂生產、工作秩序,侵犯或損壞公司財產等。,且情節嚴重的;(4)貪汙、賄賂、賭博、誘導或者強迫下屬或者他人繳納罰款等。,首次低於500元的;(五)利用職權打擊報復職工或者包庇受處分職工的;(6)對批評和處理的領導進行打擊報復的;(7)妨礙公司重要工作和活動的順利進行;(八)其他違法違紀情形,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處分,但不足以辭退的。員工有上述行為之壹的,相關部門經理應書面寫出試用期處理報告,報公司總經理研究批準後,給予其試用期。批準後的留黨察看處分報告送檔案室和人力資源科。是檔案管理員給的,記錄在公司檔案裏。被判緩刑的先給1000元以上的經濟罰款,緩刑期間再由財務部門每月扣本人實際工資的2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四條按以下意見處理:試用期內,由企業根據所從事的工作和按勞分配的原則,決定支付適當的勞動報酬。試用期滿後,是否需要重新評定工資,由企業根據情況決定。

衍生問題:

用人單位按制度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是否違反勞動法?

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並不違反勞動法,但也不能扣很多錢。對職工的罰款數額由企業確定,壹般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很多企業對員工罰款可能不是故意的,可能是多年遺傳下來的習慣,而這些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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