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由企業投資者依法申請,並經企業名稱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無論是企業的申請行為,還是企業名稱實例的核準行為,都應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為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由學號(或商號,下同)、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依次構成。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含自治區,下同)或者縣(含市轄區,下同)的行政區劃名稱。”該規定明確了構成企業名稱的四個基本要素,即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壹、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是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包括張、鎮等地區名稱。
企業名稱以行政區劃名稱為前綴時,可用行政區劃名稱檢驗是否為行政區劃名稱,也可省略“省”、“省”、“市”、“縣”等字樣。如“廣東省”、“南京市”、“蘭”、“市”、“縣”等字樣可能引起誤解的,應將“市”、“縣”等字樣直接標註為“廣東”、“南京”、“蘭考”。行政區劃名稱中“省”的省略不應省略。
企業名稱壹般應冠以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名稱。具體到企業,其住所是。* *省* *街道、* *縣(區),其名稱中前綴的行政區劃名稱壹般可以作為行政區劃名稱,也可以與市級行政區劃名稱壹起使用,甚至可以與行政區劃名稱合並使用。對於省市縣行政區劃的合並,幾乎所有省市都規定由市縣工商局直接核準。
近年來,由於企業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加強,同行業企業安全號相同。企業名稱的區別在於,壹個是冠“* *省”,壹個是冠“* * * *省* *市”或“* *省* *縣”。因為是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的,所以都允許登記,但都認為對方是和自己在壹起的。這種情況應該盡量避免。因此,在實踐中,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重新考慮此類名稱核準權的劃分。只要出現省市名稱,都要經過省市工商局核準。另外,市轄區的名稱在中國也不是唯壹的。例如,幾個城市都有“中心區”。如果在企業名稱中用作行政區劃名稱,容易造成重名誤認。
因此,市級行政區劃名稱與市級行政區劃名稱合並使用,不宜單獨使用行政區劃名稱。
申請企業名稱未冠以所在縣(區)行政區劃名稱的,直接冠以市行政區劃名稱或者省級行政區劃名稱的,除企業符合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條件,直接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以外,壹般應當符合壹定條件,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準。具體條件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比如安徽省工商局規定,地、市、縣新設立的企業(公司),必須是生產型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要求直接命名為省的已成立企業(公司)應屬於各省同行業的骨幹龍頭企業。其產品定型,經濟效益良好,在省內外有較高的知名度,凈資產應在654.38+00萬元以上。
企業名稱冠以的行政區劃名稱,應當是企業所在地縣以下的行政區劃名稱,而不是企業不在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名稱。因此,註冊地在四川的企業名稱不應冠以“吉林”,註冊地在江蘇的企業不應冠以“上海* * * * *”。另外,被冠上的行政區劃名稱應該是現在的行政區劃名稱,不包括歷史上使用過的行政區劃名稱,如“華東”、“熱河”。名稱中出現現有行政區劃名稱的習慣簡稱或通用名(如上海的上海、廣東的羊城),不應按行政區劃名稱認定。
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種名稱不得作為行政區劃名稱。但在企業名稱冠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前提下,行政區劃名稱可以冠以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名稱。
根據現行規定,除按照特別規定外,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名稱,即行政區劃名稱應當置於企業名稱的前面。行政區劃名稱出現在全稱中間的,不視為行政區劃名稱。此類名稱也應按照沒有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進行登記管理,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後方可使用。
近年來,由於中國企業的發展,壹些大企業在外省市設立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時,希望參照國外企業的做法,統壹母子公司字號,將行政區劃名稱放在企業名稱中間。國際上這是很多字號,行政區劃名稱放在企業名稱中間。在國際上,這是許多國家的普遍做法。鑒於上述情況
情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草案)》中做了相應調整,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把行政區劃放在名稱字號之後:
(壹)控股公司名稱不含行政區劃,使用其字號;
(二)利用外國(地區)控股企業。
這壹規定將在新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經國務院批準頒布後實施,屆時此類企業名稱將由相應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準。
根據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名稱,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可以不冠以地方行政區劃名稱:
(1)國家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歷史悠久、馳名商標的企業;
(五)外商投資企業;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上述規定較為嚴格,前三、五項主要適用於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的企業;第四項所稱“歷史悠久、知名品牌企業”是指具有30年以上生產經營歷史,其品牌在全省或全國廣為人知的企業。本地企業如果不想被冠以行政區劃,很少有企業能達到這個要求。
針對這種情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修訂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送審稿)》中,本著扶持地方大型企業、明確標準、量化的原則,可以將上述條件修改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可以使用名稱而不進行整體劃分:
(壹)註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第頁]
(二)被認定為知名品牌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