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完全可以確定行政主體頒布的“紅頭文件”的範圍:
1.國務院根據其權限規定的管理辦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2、國務院各部委及其所屬機構按照職權發布的指示和命令;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據職權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
4.鄉鎮人民政府依據職權制定的行政措施和決定。
但從嚴格的術語定義來看,“紅頭文件”並不是規範的科學術語。對它們進行分析後,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實際上是行政機關制定的以紅首頁為主題的行政決定、命令、措施和規定。大多數情況下,群眾所說的“紅頭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紅頭文件是黨政機關下發的文件,刊頭名稱往往用紅字印刷,是“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壹級)下發的帶有紅色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行政工作需要時,具有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可以制定壹般的“紅頭文件”。
廣義的“紅頭文件”,字面上是標有紅頭文件和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機關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發布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機關不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發布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為明確某些工作事項而發布的文件。
狹義的“紅頭文件”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公民和組織發布的,對公眾具有約束力,涉及其權利義務的文件,即法律意義上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