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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清算會計處理規定

企業破產清算會計處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破產清算的會計處理,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供相關財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經法院宣告破產並進行破產清算的企業法人(以下簡稱破產企業)。

第二章編制依據和計量屬性。

第三條破產企業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非持續經營為基礎。

第四條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的,應當按照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要求的時間(包括破產宣告日、債權人會議確定的編制日、申請破產終結日等)編制清算財務報表。,以下簡稱破產聲明日),並由破產管理人簽字。

第五條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的資產,應當以破產資產的清算凈值計量。本規定所稱資產,是指破產法規定的債務人(破產企業)的財產。

破產資產清算凈值是指在破產清算的特定情況下和規定期限內,最可能實現的價值扣除相關處置稅費後的凈額。最大可能變現價值為公開拍賣的可變現價值,但根據債權人會議的其他決議或者國家規定不得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資產除外;債權人會議另有決定的,最可能實現的價值為該決議處置方式下的實現價值;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以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置後的收益作為變現價值。

第六條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的負債,應當按照破產債務的清算價值計量。

破產債務的清算價值是指在不考慮破產企業實際償債能力和折價的情況下,破產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或合同應支付的金額。

第三章確認和計量

第七條破產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的,應當按照破產資產的清算凈值對破產宣告日的資產進行初始確認和計量;根據破產債務的清償價值,在破產宣告日對負債進行初始確認和計量;相關差額直接計入清算凈值。

第八條破產清算期間,破產企業的資產應當按照破產資產的清算凈值進行後續計量,負債應當按照破產債務的清算價值進行後續計量。破產企業應當按照破產宣告日破產資產的清算凈值和破產債務的清算價值,分別調整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其差額計入清算損益。

第九條破產清算期間處置資產的,破產企業應當終止確認相關待處置資產,處置所得金額與待處置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在扣除直接相關的處置費用後,計入清算損益。

破產清算期間發生債務清償的,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清償金額終止確認相應部分的負債。清償義務完全解除時,破產企業應當停止確認債務的剩余賬面價值,同時確認清算損益。

第十條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和收益,應當直接計入清算損益。

第十壹條破產清算期間,破產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當計算所得稅費用,計入清算損益。所得稅費用應只反映破產企業當期應繳納的所得稅。

第十二條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因盤盈或者收回而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破產資產的清算凈值進行初始確認和計量。初始確認計量的賬面價值與取得資產的成本之間存在差異的,該差異計入清算損益。

第十三條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新承擔的債務,應當按照破產債務的清算價值進行初始確認和計量,計入清算損益。

第四章清算財務報表的列報

第十四條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編制清算財務報表,向法院、債權人會議等報表使用者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過程中的財務狀況、清算損益、現金流量變化和債務償還情況。

第十五條破產企業的財務報表包括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清算現金流量表、債務清償表及相關附註。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破產企業應當以破產宣告日為破產報表日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及相關附註。

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要求提供清算財務報表的,破產企業應當根據其要求提供清算財務報表的時間確定破產報表日期,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利潤表、清算現金流量表、債務清償表及相關附註。

向法院申請破產裁定的,破產企業應當編制清算損益表、債務清償表及相關附註。

第十六條清算資產負債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日的資產清算凈值和債務清算價值。

資產和負債之間的差額在清算資產負債表中列為凈清算價值。

第十七條清算損益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的收入和費用。清算利潤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資產處置凈收益(損失)、債務清償凈收益(損失)、破產資產負債凈值變動凈收益(損失)、破產費用、共同債務費用、所得稅費用等。

第十八條清算現金流量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過程中貨幣資金余額的變化。清算現金流量表應當采用直接法編制,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處置資產收到的現金凈額、清償債務支付的現金、支付破產費用的現金、支付普通債務的現金、支付所得稅的現金等。

第十九條債務清償表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的債務清償情況。債務清償表應當按照破產法規定的債務清償順序和各項債務的詳細情況分別列示。債務清償表所列債務至少應反映已確認金額、清償比例、實際應支付金額、已支付金額和未支付金額等信息。

第二十條破產企業應當在清算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下列信息:

(壹)破產資產的詳細情況;

(二)破產管理人依法收回的表外資產的詳細情況;

(三)破產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質押財產和留置財產的詳細情況;

(四)未經法院確認的債務的詳細情況;

(五)應付職工薪酬的詳細情況;

(六)期末貨幣資金余額中存放的用於分配給特定債權人或向國家納稅的金額;

(七)資產處置損益的詳細信息,包括資產性質、處置收益、處置費用和處置凈收益;

(八)破產費用的詳細情況,包括費用的性質和數額;

(九)受益債務支出總額的詳細信息,包括具體項目和金額。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本規定施行後被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營企業試行破產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資[1997]28號)同時廢止。

1,會計說明和會計處理

2、破產企業清算財務報表及附註

附件1: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及賬務處理

壹、科目設置

破產企業的會計檔案等財務資料被法院裁定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的,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後,可通過對比原有資產負債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相關科目,增加相關負債、清算凈值、清算損益等會計科目。破產企業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在壹級科目下設置明細賬戶。

(1)負債的設定。

1,“應付破產費用”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種破產費用。

2.“應付共同債務”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破產法規定的各類共同債務。

共同債務是指由管理人或債務人(破產企業,下同)承擔的債務,因請求對方履行雙方未完成的合同而產生的債務,因管理債務人的財產而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繼續經營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因管理人或者有關人員執行職務受到損害而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財產受到損害而產生的債務。

(2)清算凈值科目的設置。

“清算凈額”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報表日結轉的清算損益凈額的余額。破產企業的資產負債差額也在本科目核算。

(3)清算損益科目的設置。

1.“資產處置凈損益”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扣除相關處置費用後的凈損益。

2、“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的凈損益。

3.“破產資產負債凈值變動凈損益”科目核算在破產清算期間,根據破產債務的清算價值,調整資產賬面價值和調整負債賬面價值所產生的凈損益。

4、“其他收入”科目,核算除資產處置、債務清償以外,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其他收入。

5.“破產費用”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費用,主要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資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和報酬以及聘用人員的費用。本科目應根據發生的費用設置明細賬。

6、“共同債務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與破產法規定的共同債務有關的支出。

7、“其他費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除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以外的所有其他費用。

8、“所得稅費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企業所得稅費用。

9、“清算凈損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結轉的上述清算損益科目的余額。

破產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增加、減少或者合並某些會計科目。

二、會計處理

(1)破產宣告日余額的結轉。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時,應當根據破產企業移交的賬戶余額表,將部分會計科目的有關余額轉入下列新科目,並編制新的賬戶余額表。

1.原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賬款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費用余額,轉入“應付破產費用”科目。

2、原“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屬於破產法規定的共同債務的余額,轉入“應付共同債務”科目。

3.商譽、長期待攤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收入、權益、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其他綜合收益、未分配利潤等原賬戶余額轉入凈清算賬戶。

(2)破產宣告日的余額調整。

1,關於各類資產。破產企業應登記各類資產(包括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和已攤銷的賬面原值為零的無形資產),估計其破產資產的清算凈值,根據其破產資產的清算凈值調整各資產賬戶的余額,並相應調整“清算凈值”賬戶。

2.關於各種負債。破產企業應當清查各類負債,按照第六條的規定調整各負債賬戶的余額,並相應調整“清算凈值”賬戶。

(3)破產資產的處置。

1.破產企業收回應收票據、應收債權、應收投資時,按收回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應收債權或應收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2.破產企業出售各類投資,應按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相關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3.破產企業出售存貨、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實物資產時,按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實物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有關資產科目,按應納稅款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上述科目金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4.破產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時,按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按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應納稅款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上述科目金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5.破產企業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被國家收回,國家給予壹定補償的,應按收到的補償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

6.破產企業處置破產資產所發生的各種評估、變價、拍賣等費用,應按發生額借記“破產費用”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破產費用”科目。

(4)清償債務。

1.破產企業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時,按照相關確認債務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付破產費用”、“應付共同債務”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差額,借記或貸記“破產費用”、“共同債務支出”等科目。

2.根據批準的職工安置方案,破產企業所欠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按照相關賬面價值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3.破產企業清償所欠稅款時,應按相關賬面價值借記“應交稅金”等科目,按實際支付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凈損益”等科目。

4.破產企業清償破產債務時,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有關債務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破產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的,應當按照支付的價值借記相關債務科目,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照差額借記或者貸記“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債權人依法行使抵銷權的,應當按照法院確認的抵銷金額,借記相關負債科目,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照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

(5)其他會計處理。

1.破產清算期間清查盤點取得的未入賬資產,按照取得日破產資產的清算凈值,借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2.對於破產清算時通過債權人申報發現的未入賬債務,按照破產債務的清算價值確定計量金額,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相關負債科目。

3.在編制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破產報表日破產資產的清算凈值重新計量全部資產,借記或貸記相關資產,貸記或借記“破產資產和負債凈值變動損益”科目;所有負債項目應當按照破產債務的清償價值重新計量,借記或貸記相關負債項目,貸記或借記“破產資產負債凈值變動損益”科目。

4.破產清算期間,破產企業作為買方繼續履行未完成合同的,應當按照接收資產的清算凈值借記相關資產科目,按照相應的進項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科目,按照應付或已付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普通債務”或“預付款項”科目。企業作為賣方,繼續履行未完成合同的,應當按照應收或已收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照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按照相關稅費,貸記應付稅款,按照上述科目的差額,借記其他費用或貸記其他收入。

5.破產管理人根據破產法第四章的有關事實收回有關破產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回的破產資產的清算凈值,借記有關資產,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6.破產企業收到的利息、股息、租金和其他孳息,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7.破產清算結束時,破產企業未能清償剩余的破產債務的,應當按照其賬面價值,借記有關負債,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8.在編制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時,如有已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在考慮可抵扣金額後,相應計提應納稅所得額,借記所得稅費用,貸記應納稅額。

9.破產清算期間編制財務報表時,應將資產處置凈損益、債務清償凈損益、破產資產負債凈值變動凈損益、其他收入、破產費用、普通債務費用、其他費用、所得稅費用等科目結轉至清算凈損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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