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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清算組的組成如何產生

法律分析:1。企業嚴重資不抵債進入破產程序後成立;非破產企業的清算組織是在企業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且企業資產足以清償債務的前提下成立的。當然,如果通過清算程序,發現企業實際上已經資不抵債,企業可以宣布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重新組建清算組織。

2.破產企業清算組由人民法院組織成立;非破產企業清算組織由投資者、股東或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成立,壹般由企業內部機構或委托中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清算人因業務關系而相互配合,作為獨立機構的特征不如破產企業清算組明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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