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由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3.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4.公司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後,其法人資格不會立即消滅。除公司合並、分立外,還必須進行清算,清理債權債務關系,處理未了事宜,如繳納稅款、分配剩余財產、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等。公司未了事項處理完畢後,方可註銷公司登記。
綜上所述,公司破產註銷登記只能在公司債務全部處理完畢後進行。如果公司的債務沒有處理清楚,就無法進行註銷登記。如果公司破產清算後沒有剩余財產,股東不能分配財產。在分配剩余財產時,他們也應該按照自己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四條,公司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