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對股東瑕疵出資作了詳細規定,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原告:債權人
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責任。債權人起訴時需要證明與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不存在無效、訴訟時效等情形。
二、行使權利的前提:公司債務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債權人行使該權利的前提條件是公司債務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當公司有能力清償債務時,即使股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債權人也不能行使這壹權利。
三。被告:出資瑕疵的股東。
對於將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列為被告,股東以自己只是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債權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請求的範圍
債權人的請求僅限於瑕疵股東未出資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三條第二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了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公司債權人主張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要求其對公司債務在未落實本息範圍內不能償還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辯稱自己只是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