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向個人借款需要寫用途嗎?
(1)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也就是說,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條款之壹,但不是必要條款。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可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
(2)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_ _ _ _ _ _年月日至20年月日。貸款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本借款合同自動展期年。
(3)貸款利率及收取方式:
1.貸款利息為年利息,利息自甲方收到貸款之日起計算。
2.到期壹次性還本付息。
(4)貸款用途:
該貸款僅限於甲方的生產經營項目,必須專款專用。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5)貸款償還:
1.甲方如不能按時還款,最遲應在貸款到期前十五天向乙方申請展期,然後乙方可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展期。
2.乙方如需臨時收回貸款,應提前十五天向甲方申請還款,貸款利息按實際貸款天數計算。
(六)違約及違約責任:
1.甲方在下列情況下違約:
(1)甲方未按合同計劃使用資金、償還本息。
(2)未經乙方同意,改變貸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條款。
2.根據違約情況,乙方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最高違約金不得超過違約貸款的罰息。
(2)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直至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費用被依法主張。
二、企業向個人借款的註意事項
(壹)企業向個人借款並支付利息,所取得的收據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適當證據,因此所發生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可要求個人代開發票,並取得正規發票後,方可按規定稅前扣除。
(二)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將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行為,都應視為借貸行為,按“金融保險”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向自然人支付利息的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
三、個人貸款協議脫離公司模式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符合公司章程或者經股東大會同意,可以將公司資金借給他人使用。個人向公司借款時,應註意雙方身份信息、借款項目、金額、利息、期限、擔保條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相關內容的完整性。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
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