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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企業整體資產置換的稅務處理

壹、什麽是企業整體資產置換?

企業整體資產置換是指壹個企業將其全部經營活動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與另壹個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作為壹個整體進行交換,兩個企業都不會在資產置換中解散。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企業整體資產置換原則上應分解為以公允價值購買出售方全部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購買對方全部資產進行所得稅處理的經濟業務,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

二、整體資產置換企業的會計處理

企業整體資產置換實際上是指各種非貨幣性資產的置換。因此,在以公允價值購買銷售價值的全部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購買對方的全部資產時,應分別考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

會計不確認整個交換資產銷售的實現。只有在涉及溢價的情況下,收到溢價的壹方在資產交易過程中已經完成了部分資產價值的獲利過程,才需要確認已實現部分的利潤。在確定利潤已實現部分時,按照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相當於溢價部分占交換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確定。

三、企業資產置換的稅務處理

在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貨幣性資產即資產置換交易的溢價(雙方全部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占交換資產總額公允價值的比例不超過25%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資產置換雙方企業不確認資產轉讓損益。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之間的整體資產置換,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按照上述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的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雙方交換資產的成本應當以交換資產的賬面原值為基礎確定。具體方法是按照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占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交換資產的原賬面凈值進行分配,從而確定交換資產的成本。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支付溢價的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支付的溢價之和為基礎確定換出資產的成本。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接受溢價的壹方,應當將溢價從換出資產的賬面凈值中扣除,作為確定換出資產成本的基礎。

國稅發[2000]118號還規定,資產置換交易的溢價(雙方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貨幣性資產占交換資產總額公允價值比例不超過25%的,資產置換雙方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不確認資產轉讓損益。在這種情況下,雙方交換資產的成本應以交換資產的原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這符合非貨幣交易標準。如果溢價超過25%,則屬於貨幣性交易,在會計實務中需要作為收入處理,與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要求的“按照全部資產的銷售價值公允地進行稅務處理”的規定相同。因此,對於整體資產置換業務,應按照非貨幣性交易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不再對雙方進行稅務調整。對於不涉及溢價的整體資產置換業務,本質上也是“溢價低於25%”。如經稅務機關批準,雙方均不確認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

需要註意的是,對於涉及溢價且溢價低於25%的情況,由於資產置換企業均未確認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因此不清楚按照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要求確認的非貨幣性交易利得是否會在會計核算時計入收到溢價壹方的所得稅總額。按照慣例,如果沒有稅收方面的特別規定,收入的確定應視為與會計制度規定的核算方法壹致,不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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