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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註銷和清算的記錄日期和結束日期

申報日期和清算結束日期是指企業所得稅清算的申報日期和清算結束日期。

清算申報日期應根據企業實際清算期的清算結束時間填寫。企業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清算開始日和結束日的期限為180天,但可以根據情況延長,最長不超過90天。外商投資企業特別清算期為270天,根據情況可以再延長90天。

企業清算時,需要對其財產狀況進行清算,從清算開始日起計算,包括貨幣資產、實物資產和其他資產。這裏的開始日期是清算的基準日期。需要以清算組成立日作為清算基準日。清算是壹種程序,包括計算和核實,以結束現有的法律關系,處置其剩余財產,並使其消失。清算是壹個法律程序,當壹個協會被取消時,它必須被清算。未經清算自行終止的行為沒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清算壹般有三種解釋:是指因某種經濟行為引起的貨幣資金關系中應收應付賬款的計算;指公司結束經營活動、計算應收回的債務和處分分配財產的行為總和;同業往來中應付余額的抵銷。清算組自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之日起65,438+05日內成立。清算組成立之日為實際經營終止之日,清算組成立之日的次日為清算開始之日。清算組成立日期由股東大會決定。

清算結束日期應為清算完成的日期。壹般來說,清算結束日期從清算申請日起就不存在。如果當天完成,且沒有其他潛在債務風險,可以當天備案。即清算申報日和清算結束日可以在同壹天填寫,只需要在清算結束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即可。清算是終止解散公司的壹切法律關系,並處理公司剩余財產的程序。除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需要清算,因破產適用破產清算程序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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