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申報日期應根據企業實際清算期的清算結束時間填寫。企業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清算開始日和結束日的期限為180天,但可以根據情況延長,最長不超過90天。外商投資企業特別清算期為270天,根據情況可以再延長90天。
企業清算時,需要對其財產狀況進行清算,從清算開始日起計算,包括貨幣資產、實物資產和其他資產。這裏的開始日期是清算的基準日期。需要以清算組成立日作為清算基準日。清算是壹種程序,包括計算和核實,以結束現有的法律關系,處置其剩余財產,並使其消失。清算是壹個法律程序,當壹個協會被取消時,它必須被清算。未經清算自行終止的行為沒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清算壹般有三種解釋:是指因某種經濟行為引起的貨幣資金關系中應收應付賬款的計算;指公司結束經營活動、計算應收回的債務和處分分配財產的行為總和;同業往來中應付余額的抵銷。清算組自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之日起65,438+05日內成立。清算組成立之日為實際經營終止之日,清算組成立之日的次日為清算開始之日。清算組成立日期由股東大會決定。
清算結束日期應為清算完成的日期。壹般來說,清算結束日期從清算申請日起就不存在。如果當天完成,且沒有其他潛在債務風險,可以當天備案。即清算申報日和清算結束日可以在同壹天填寫,只需要在清算結束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即可。清算是終止解散公司的壹切法律關系,並處理公司剩余財產的程序。除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需要清算,因破產適用破產清算程序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