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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產剝離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企業資產剝離主要有兩種方式:壹種是轉讓企業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等,可由總公司(母公司)購買或直接轉賣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另壹種是拍賣或直接出售企業的實體資產和無形資產,如物資、不動產、商標等。企業資產剝離在正常情況下是合法正常的。可能是清算壹些無利可圖的資產,但更多的是企業資金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壹百三十八條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

第壹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股東應當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140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應在股東向受讓人交付股票後立即生效。

第141條特定持有人轉讓股份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壹百五十九條公司債券的轉讓

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方和受讓方約定。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進行轉讓。

第壹百六十條公司債券的轉讓方式

記名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記名債券無轉讓的,轉讓在債券持有人將債券交付給受讓方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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