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投資者;
(二)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最低註冊資本;
(三)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章程;
(四)有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六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主要出資人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七條汽車金融公司投資人不少於65,438+0人,投資人應具有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至少應當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第八條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的投資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最近1年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將借入資金用於入股,不得將他人委托的資金用於入股;
(五)遵守註冊地法律,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三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除應符合第八條第(三)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符合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要求。第十條汽車金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為壹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的發展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高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第十壹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為申請人,並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和開業申請材料。以申請材料的中文版本為準。第十二條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公司。第十三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批制度。第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壹的,應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壹)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更換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者分立。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第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其他法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