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了長期勞動合同可以被辭退嗎?
壹般情況下,長期合同工是可以辭退的。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被勞動教養。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減少職工人數:
壹、用人單位在法定整頓期間瀕臨破產的;
b、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
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是妳需要付出的代價可能不壹樣。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合法解除的,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