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其出資承擔有限民事債務,所以股權轉讓後,不能要求原股東承擔債務,但原股東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除外。
原則上,公司對債務的違約不會因為股東的變更而改變。根據法律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繳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新股東以股權轉讓的形式從原股東處購買股權加入公司後,不同情況下的債務承擔是不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虛假出資。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價款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應當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投資不到位。
《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清償的股東與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