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如果這個有限責任公司破產了,那麽這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因為公司破產是企業的正常活動,賠償是不可能的。
第二,在有限責任公司惡意欠債的情況下,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要是把具體情況寫在A4紙上,然後可以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壹般很快就會被法院受理,從而幫助個人盡快要錢。
第三,公司未依法清算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為壹人所有的,在經營不利、最終破產的情況下,必須進行賠償。
大家需要的是,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沒有區別,股東應該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還有壹點需要註意的是,公司股東作為債權人,在公司沒有財產履行債務時,可以要求其承擔償還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法院關於《公司法》的解釋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分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不依法進行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註銷法人登記的, 且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