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2012,喬丹申請將其英文名“MichaelJordan”和中文名“Jordan”在中國註冊為商標。但是喬丹在喬丹體育之前並沒有註冊該商標。之後,喬丹體育開始制造和銷售大量以“喬丹”名字和“23”數字為主題的產品,從籃球鞋到t恤,甚至到肯德基套餐。喬丹認為這侵犯了他的知識產權,將喬丹體育告上法庭。
爭議:本案主要爭議是“喬丹”商標是否涉嫌侵權。喬丹聲稱喬丹體育註冊的商標類別包括服裝和鞋類,而這恰好是他作為體育明星的主要業務領域。此外,“喬丹”這個商標與他作為運動員的個人形象密切相關。如果別人也可以用這個名字作為商標,會模糊他的知名度,威脅他的商業利益。
喬丹體育聲稱喬丹是壹個普通的名字,沒有任何專有性質。此外,喬丹體育在市場上建立了自己的品牌知名度和消費群體。他們商標中的“喬丹”(喬丹的中文名)與喬丹本人並不相同,不會造成任何混淆。
結果: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2月30日公布了對本案的判決結果,認定喬丹體育因其商標明顯與喬丹本人相關,侵犯了喬丹姓名權。法院判令喬丹體育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標,並賠償喬丹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1億元。
影響:本案判決對我國商標法和知識產權保護產生廣泛影響。它強調個人姓名在商業領域的保護性和排他性,這對運動員、演員和其他公眾人物尤為重要。該案也提醒企業在選擇商標時,要避免與其他知名品牌或公眾人物的商業利益發生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