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期直接開倉
朋友到期債務不還,可能是沒能力還,可能是忘了,甚至根本沒打算還,但不管是哪種情況,只要忘了還,都可以拿著借條跟朋友說清楚。無論結果如何,我們都應該首先談判,如果談判失敗,我們應該采取其他方法。
(二)抓住面對面的機會
這種方法要看鍛煉的機會,比如大家都在壹起,妳正好需要錢的時候,妳身邊有朋友的時候最好問壹下借款人。現在的人普遍不好意思。在這種情況下,當他能夠改變的時候,通常是壹個更好的時機。
(3)反向借款
其實這個方法就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當朋友拒絕還錢的時候,可以告訴對方借錢很急,借的金額能和自己借的差不多自然是最好的。如果對方記得他還欠妳錢,自動還比較容易,但是如果對方不還錢而是借給妳,那妳就可以提借錢給他的事,然後去拿錢。
(4)通過上述方式仍無法要回借款的,可視為借款糾紛,當事人可通過以下方式索要債務。
解決借款糾紛的方式有多種,如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得當,就會事半功倍。然而,由於壹些債權人為了不傷害和平,往往在談判階段拖得太久,因此錯過了許多收回貸款的機會。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貸款的有效途徑之壹。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可以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支付令後十五日內未清償債務,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收回貸款,最大的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債務人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必須通過訴訟方式處理。
第二,如果借了錢,也可以通過訴訟討債。
如果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合法的方式迫使債務人清償債務。壹般情況下,債權人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利,包括查封財產的行為。但這不是絕對的。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允許債權人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扣押財產:
1.壹方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超過約定期限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應付款項的,占有人有權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壹定的財產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時,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扣押抵押物,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其債權。比如,甲方以耕牛為抵押借款1000元,到期未償還,債權人可以扣押耕牛督促甲方清償債務,或者依法變賣耕牛實現權利,或者將耕牛折價歸自己,余額可以退還。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權。
3.法院判決後借款人不還款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判決後,借款人仍不還款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強制措施強制執行,甚至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行為進行處罰:
1.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
3.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簽發搜查證,對被執行人及其住處或者財產隱匿處進行搜查。
4.迫使被執行人加倍支付債務的利息或者遲延履行的價款。
5.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也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7.被申請人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生效判決、裁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