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和鄧某某都是70後,兩人相識於2015,12。檢方指控,因鄧某某經營的安徽神草堂農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兩人商量讓石某某幫其融資。
2016,1年6月,石某向鄧某某提出,可以通過第三方資產管理公司安排浙商銀行的資金購買某大型銀行的理財產品,然後嘗試收取購買該產品的資金。在這個操作中,需要偽造資產管理公司和某大型銀行的印章和證照,在某大型銀行偽造壹個保密室簽訂理財協議。
經鄧同意,兩人約定由石出資6543.8億元。鄧某某提前向石某某支付費用654.38+08萬元及字畫壹幅。2065438+2006年10月28日左右,65438+2006年,鄧某某、石某某到某大型銀行找到行長,提出購買理財產品。
後來,鄧又設法獲取了中信新城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中信新城公司)的開業前資料。幾天後,石某某冒充某大型銀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簡稱省分行)結算與現金管理部副總經理胡某某,與鄧某某的會計夏某某到上海為中信新城公司開戶,從而順利取得該公司印章及相關證照。
當天,石某帶夏某某到杭州找人偽造中信新城公司的相關印章和證照。他們之所以偽造中信新城公司的印章,是為了更換公司的印鑒卡(印鑒卡是公司的身份和賬戶的證明,銀行用來驗證,銀行在辦理業務時用來比對身份。次日,夏某某將偽造的印章和證照帶回合肥,交給鄧某某。在石某某、鄧某某的指使下,夏某某多次在印鑒卡上加蓋偽造印鑒,以模糊真印鑒。隨後,鄧某某帶夏某某到某大型銀行某支行,以印鑒卡模糊為由,要求辦理新的印鑒卡。然後用偽造的印章和證照為中信新城公司開戶。
為騙取浙商銀行信任,順利簽訂理財協議,石某某、鄧某某安排他人偽造省分行“機要室”號碼,並購買了保險櫃、監控攝像頭等偽造的機要室設備。2065438+2006年2月,石某決定將理財標的由1億元上調至40億元,但未將該情況告知鄧某某。
隨後,史聯系浙商銀行人員前來省分行簽訂理財協議。按照事先分工:石某某繼續冒充省分行胡某某接待浙商銀行工作人員;石某某將壹套標的為40億元的虛假理財產品協議書及偽造的“省分公司”印章、法人印章交給鄧某某公司會計夏某某;鄧的司機冒充省分行車隊司機為浙商銀行人員接駁省分行;鄧某某設法將保險櫃放在省分公司法律部總經理辦公室,並打開總經理;鄧某公司會計、司機將上述辦公室布置為機要室,安裝“機要室”門牌和監控攝像頭,將理財協議放入辦公桌,將偽造的省級分公司印章放入保險櫃。
準備工作完成後,石某某帶浙商銀行工作人員到偽造的“機要室”,夏某某冒充省分行機要室工作人員,在虛假理財協議上加蓋省分行偽造印章。合同簽訂後,鄧讓夏將偽造的印章及相關物品帶回石所住賓館。本以為壹切都可以隱瞞,後來浙商銀行的工作人員發現了疑點。
他們中的壹些人發現壹家大銀行的保密室的號碼比其他辦公室的號碼要新得多。另外,機要室裏有書,有字畫,和其他銀行機要室不壹樣,從保險櫃裏拿出來的印章也和其他銀行的銅印不壹樣。更大的破綻是,有人要求坐在胡某某的辦公室,他卻連辦公室在哪都不知道。
發現疑點後,浙商銀行人員立即進行了核實。他們核實後得知,省分行根本沒有相關業務,浙商銀行立即終止了理財協議。
檢方認為,石某某、鄧某某使用偽造的印章,與受害單位簽訂虛假理財協議,騙取受害單位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中,石某某合同詐騙金額40億元,鄧某某合同詐騙金額654.38+0億元。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夏某某幫助偽造印章及相關證照,應當以偽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石某某、鄧某某在合同詐騙過程中,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果,屬犯罪未遂。
昨天在庭審現場,鄧某某說除了保險櫃,她什麽都不知道。“我和銀行很多人都是朋友,也要求員工不要做違法犯罪的事情。”她說,為了融資,石某某主動找到她,說可以通過資產管理公司買理財,然後通過第三方質押獲利。此外,手術後,她可以獲得銀行信貸和貸款。但鄧說,公司確實需要壹筆錢,因為開發項目的需要。
鄧某某否認參與偽造印章,與石某某串通。她說夏某某帶回了資產管理公司的偽造印章。她當時並不知道。“他給了我壹包東西,我沒打開。”
但夏某某當庭表示,鄧某某當時是故意打開的。他所做的是按照鄧某某和石某某的安排,鄧某某應該是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