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財產的分配順序:1。支付企業清算過程中發生的壹切費用,即清算費用;2.支付員工工資和應繳納的勞動保險費;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其他無擔保債務;5.在投資者之間分配剩余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優先股的票面金額分配優先股股東;優先股股東分配後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分配給普通股股東。如果剩余的任何財產不足以全額清償優先股資本,將按照第壹批股東的股份面值比例進行分配。公司解散並不意味著其法人地位會立即消滅。清算期間,公司稱為“清算中的公司”,又稱清算法人,仍保持其法人地位,但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已被剝奪,其職能僅限於清算目的範圍。學者們對“清算中的公司”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看法:壹是“虛擬存在論”。認為公司解散會消滅公司的法人資格,公司存在只是為了清算。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