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概念:國有企業,在國際慣例中,僅指壹國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控制的企業。國有企業的性質是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性質。所謂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質上就是生產資料歸全民所有的企業。所謂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性質,就是生產資料歸全民所有的企業性質。所以,所謂國有企業的性質,本質上就是生產資料屬於全體人民和所有企業的性質。
二、國有企業的分類
1.國有獨資公司由政府全額出資,受《公司法》監管。這類企業以社會公共目標為主要目標,經濟目標次之。這類企業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壟斷企業和資源類企業,如鐵路、自來水、天然氣、電力、機場等。從經濟學角度來看,這類企業的產品或服務應該按邊際成本或平均成本定價,以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而不是尋求從消費者手中攫取更多的剩余。
2.國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資,受《公司法》監管。這種企業既有社會目標,也有經濟目標,用經濟目標來支撐。這類企業主要是準自然壟斷企業和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如電子、汽車、醫藥、機場等。需要註意的是,這類企業並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務,而是通過向國家財政上繳紅利和獎金間接提供公共服務。如果這些企業因特殊情況必須履行某些公共職能,由此造成的損失將由國家財政補償。但賠償後,股息紅利不能免除。當然,通過協議和核算,兩者可以相互抵消。
3.嚴格來說,國有股份公司應稱為“國有股份公司”或“政府所有的股份公司”。他們不是國企,政府只是普通股東,受公司法監管。毫無疑問,這類企業和壹般競爭性企業沒有強制性的社會目標,經濟目標占主導地位。如果他們也提供公共服務,那就是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應該得到鼓勵和支持。對於這類企業,政府參股只是為了壯大國有經濟的實力。此外,政府對這類企業沒有其他額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