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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何申請航空票務代理?知道的請賜教!

中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可辦法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銷售代理資格認定機構

第三章銷售代理資格認定條件

第四章銷售代理資格認定程序

第五章資質認可證書的管理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違規處理

第八章過渡性規定

第九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活動的自律管理,促進航空運輸銷售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國航空運輸協會章程》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轉讓的通知》(民航總局〔2006〕14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銷售代理企業,是指取得中國航空運輸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航協”)頒發的《中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接受航空運輸企業的委托,按照雙方簽訂的銷售代理合同,在委托的業務範圍內從事銷售代理活動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銷售代理活動,是指具有資質證書的銷售代理企業在航空運輸企業委托的銷售業務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航空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的銷售代理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委托的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活動。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委托銷售代理人從事銷售代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航空運輸企業以航空運輸營銷為目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航空運輸銷售活動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中國航協依法履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資格認可職能,有權頒發、換發、變更和註銷資格認可證書,並對取得資格認可證書的銷售代理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銷售代理企業從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活動,應當取得中國航協頒發的資格認可證書。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活動。

航空運輸企業(包括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必須從中國航協認可的銷售代理商中選擇自己的代理商從事本企業的委托銷售。

第六條中國航協對銷售代理人資格的認定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銷售代理企業從事銷售代理活動,應當遵循便民、誠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航協制定的行業規範。

第二章銷售代理資格認定機構

第七條中國航協負責全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資格認可工作。

地區代表處(以下簡稱“地區代表處”)在中航協授權範圍內實施本地區銷售代理人資格認可,負責受理本地區銷售代理人資格認可申請,並對本地區銷售代理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中國航協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並公布銷售代理資格認定的工作程序、收費項目和標準;

(二)受理和審查認可申請;

(三)資質證書的頒發、換發、變更和註銷;

(四)對銷售代理機構的資質、受委托情況、服務質量和業務規範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培訓銷售代理企業員工的機構進行資質認定和管理;

(六)實施航空運輸客票管理;

(七)規範銷售代理業務活動中的擔保或保險事項;

(八)受理並處理對銷售代理業務活動的相關投訴;

(九)調查、處理和處罰銷售代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十)其他與資質認定管理相關的必要職能。

第九條為維護航空運輸業的利益,促進公平競爭,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可以根據航空運輸市場的發展,對銷售代理人的資格進行適應性調整和控制。必要時,中航協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停止受理銷售代理人資格申請。

第三章銷售代理資格

第十條銷售代理資格分為壹級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和二級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

壹類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是指經營國際航線或香港、澳門、臺灣省內航線的民用航空客運和貨運銷售代理資格。

二類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是指經營除香港、澳門和臺灣省以外的國內航線的民用航空客運和貨運銷售代理資格。

危險品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資格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壹條申請銷售代理資格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申請資質認定證書的企業註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從事壹類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註冊資本實繳額不得低於人民幣654.38+50萬元;

(二)從事二類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註冊資本實繳額應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申請壹級客運、貨運和二級貨運銷售代理資格,外資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外資企業不得設立獨資銷售機構,不得從事銷售代理業務活動。

香港、澳門、臺灣省企業申請銷售代理資格,其投資比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資質認定證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二)至少有三名取得相應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

(三)有固定、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有電信設備和其他必要的業務設施;

(五)中國航空運輸協會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五條銷售代理機構每申請設立壹個分支機構,必須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至少具備3名合格的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以及本辦法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投資銷售代理行業的企業或單位,不得從事銷售代理活動。

第四章銷售代理資格認定程序

第十七條中國航協及其地區代表機構實施資格認可的事項,包括申請表、申請條件、程序、認可期限等,應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申請銷售代理人資格,應當使用中國航協統壹制定的《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資格申請表》。

第十九條申請壹類、二類空運銷售代理資格認定應當向地區代表機構提出,由地區代表機構進行初審。

資格認可申請經地區代表機構初審通過後,提交中國航協審查,由中國航協決定是否授予資格認可證書。

第二十條申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壹)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定申請表;

(2)企業章程、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及復印件;

(三)驗資報告或近期審計報告;

(4)經濟擔保證明(包括擔保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信證明);

(5)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

(六)電信設備和經營設施清單,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證明文件(包括詳細地址、辦公場所產權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場所內外照片)。申請貨運銷售代理資格的,還應當提供貨物存放場所的證明文件;

(七)至少三名銷售代理人的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八)企業投資者簽署的股東出資協議和各股東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壹條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申請人應當保證其提供的申請文件或者資料真實、合法、有效。

第二十二條地區代表處收到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文件或者資料是否齊全,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作出受理決定,並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三條經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地區代表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同意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中航協審核。

中國航協應當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決定,並制作資質證書和相關許可證。

申請人不符合銷售代理資格認定條件的,地區代表處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告知不予批準的理由,並退回申請材料。申請人對不予批準的決定有異議的,有權向中國航空運輸協會申請復議,復議決定為中國航空運輸協會的最終決定。

第二十四條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第二十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可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銷售代理人對分公司的壹切經營活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銷售代理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單獨申請銷售代理企業資質證書。

銷售代理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設立分支機構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三)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跨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供原地區代表處的書面意見;

(五)電信設備和經營設施清單,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證明文件(包括詳細地址、辦公場所產權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場所內外照片)。申請貨運銷售代理資格的,還應當提供貨物存放場所的證明文件;

(六)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和至少三名相應崗位銷售代理人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七條設立分支機構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決定程序,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未取得中國航協頒發的資質證書,不得通過互聯網開展銷售代理活動。

銷售代理機構選擇互聯網開展銷售代理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下列事項向中航協備案:

(壹)互聯網網站的名稱和域名;

(二)網站性質、適用範圍和所需主機地址;

(3)服務器或代理服務器的詳細信息及其他書面材料。

通過互聯網開展的銷售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資質認可證書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中國航協,並申請變更資質證書相關事項。

資質認可證書有下列變更情形之壹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地區代表處提交變更申請進行審核:

(壹)企業名稱;

(二)營業地址;

(3)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未經中國航協批準,銷售代理機構不得擅自變更資質證書記載的事項。

銷售代理企業投資股東及其股份比例發生變化時,應向所在地區的中國航協代表處備案。

第三十壹條銷售代理機構申請變更地區代表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交變更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變更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決定程序,適用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航協應當予以變更,並頒發新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二條中航協對銷售代理人資格進行年檢,年檢時間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年度檢查重點關註以下事項:

(壹)資質證書的有效期;

(二)登記事項的變更;

(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4)銷售情況。

第三十三條銷售代理機構申請年檢時,應當向地區代表機構提交資質證書正本、經工商部門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所有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銷售額及其他必要的資料,接受年檢。

第三十四條銷售代理企業通過年檢的,地區代表機構應當在其資質認定證書上加蓋年檢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銷售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航協可以作出不予通過年檢的決定:

(壹)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和條件;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資質認定證書相關事項變更手續的;

(三)年度內受到行政機關和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兩次以上紀律處分和處罰的;

(四)年度內多次違規銷售,被航空運輸企業、旅客、貨主多次投訴,並經查證屬實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法或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銷售代理人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滿30日前向地區代表處申請換證。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申請的,中國航協將註銷其資質證書。

第三十七條銷售代理機構申請換發資質認定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申請書;

(2)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驗資報告或近期審計報告;

(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四)加蓋公章的工商營業執照年檢復印件;

(五)資質證書原件;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資料。

第三十八條資質認定證書的換發程序,適用本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銷售代理企業因分立、合並、撤銷、依法破產等原因不再從事銷售代理業務的,應當向地區代表機構申請註銷,並及時上交資質證書。

銷售代理資格證書被註銷或者證書無效的,航空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終止與其簽訂的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

第四十條《資格證書》因故遺失,銷售機構應向地區代表機構申請補發。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壹條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及其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兢兢業業、誠實守信、公平公正、熱情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銷售代理人應當按照民航行業服務質量標準和航空運輸企業業務規範,防止失誤,杜絕安全隱患,提供文明服務,自覺接受中航協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銷售代理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倒賣、買賣或者轉讓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銷售代理機構從事銷售代理業務活動時,應當將銷售代理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置於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並將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置於營業場所以備查驗。

第四十四條銷售代理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記錄和保存銷售代理活動中旅客和托運人的相關信息,不得自行印制和使用違反國家規定的票證。

第四十五條銷售代理企業不得超出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從事銷售代理活動。

第四十六條銷售代理人不得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采用不正當手段填寫不符合要求的運輸單證。

第四十七條銷售代理企業不得將運輸單證轉讓給其他企業、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或者在資質證書載明的經營地址以外開展銷售代理活動。

第四十八條銷售代理人不得為未取得資質認可證書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提供民用航空計算機系統的數據接入。

第四十九條銷售代理人不得違反銷售規則,損害航空運輸企業、其他銷售代理人、旅客和托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銷售代理企業不得憑借市場壟斷地位,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壹條銷售代理企業不得以排擠或者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或者以其他方式變相降價。

第七章違規處理

第五十二條中航協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關於辦理認可事項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資格認可證書,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拒絕頒發資格認可證書的,中航協應當責令其改正,並追究其責任。

在銷售代理資格認可過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提供虛假材料,尚未取得資質證書的,申請人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應當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通過互聯網銷售不符合要求的,中國航協可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註銷其資質證書。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擅自變更證書項目或者工商登記變更後未及時通知中航協的,中航協可以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註銷其資質證書。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未通過年度檢驗的,中國航協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註銷其資質證書。

第五十七條違反下列規定的,中國航協應當給予警告並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註銷其資質證書:

(壹)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偽造、塗改、出租、買賣、轉讓資質證書的;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不按規定懸掛號牌的;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不如實保存有關資料,違反國家規定印制和使用票證、收據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下列規定的,中國航協應當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扣資質證書壹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拒不改正的,註銷其資質證書:

(壹)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超越業務範圍的;

(二)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填寫不符合要求的運輸單證的;

(三)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將經營場所轉讓給他人出售或者對外出售的;

(四)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查閱資料的;

(五)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非法銷售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操縱市場價格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壹條規定,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變相降價。

第五十九條中航協可以根據銷售代理機構違規行為的情節,作出降低企業信用等級的決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中航協可以移送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過渡性規定

第六十條民航行政機關頒發的銷售代理業務批準證書在其有效期內可以繼續使用。銷售代理業務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銷售代理企業應當向中國航協申請換發資質批準證書。

《銷售代理業務批準證書》有效期滿後,銷售代理企業未換證的,其銷售代理資格自動失效。

銷售代理企業願意在經營批準證書有效期內提前變更資質證書的,中航協可以為其辦理相應手續。

第六十壹條民航行政機關認可的培訓機構頒發的銷售代理人培訓證書在其有效期內可以繼續使用。

中航協對銷售代理企業員工培訓機構的審批,培訓項目和培訓教材的審批辦法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中航協可根據預訂和銷售方式的變化,適時制定並發布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六十三條中航協依法履行銷售代理人資格認定職能,對銷售代理人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中國航空運輸協會。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自2006年3月3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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