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的職權範圍
股份公司董事會作為公司的董事會,在資格、數量、工作安排等方面有具體要求,也有其具體職責:
1.在資格方面,董事會的所有成員都必須是董事。董事由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所有董事組成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董事的法定資格是:第壹,董事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擔任公司董事的,必須指定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其次,特殊職業和無行為能力人不能擔任董事。國家公務員、公證員、律師、軍人等特殊職業。第三,董事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股東。
2.在人員數量上,董事人數不得少於法定最低人數,因為人數太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充分集中股東意見。但人數不宜過多,以免人浮於事,降低工作效率。因此,公司可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在最低限額以上確定董事人數。由於董事會是壹個會議組織,董事會成員的最終人數壹般是奇數。
3.在人員劃分方面,董事會壹般設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數較多的公司也可以設立常設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舉產生,罷免程序相同。
在董事會中,董事長擁有最大的權力。是董事長。主要行使以下職權:壹、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二是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對業務執行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三,在國外代表公司,即有權代表公司參加司法訴訟,有權簽署重大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