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應當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的報酬。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章進壹步細化了上述規定:
第七十四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壹項發明專利的獎金至少為2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至少不低於500元。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因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應當給予獎勵。
頒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可以列入企業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業務費中列支。
第七十五條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提取不低於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獲利潤的2%或者實施外觀設計專利所獲利潤的0.2%,作為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壹次性獎勵。
第七十六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在納稅後從許可實施該專利所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65,438+00%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十七條本章關於獎金和報酬的規定,中國其他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從法律的措辭(“應當”和“可以”)可以看出,相關規定並不具有強制性,特別是對於非國有企事業單位。但是,妳的朋友仍然有權要求獎金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