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又稱法定資本,是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並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如果公司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資本要求實繳,那麽公司的驗資賬戶必須有相應的金額,註冊資本需要足額繳納,不能短繳。
認繳不需要壹次性繳納註冊資本,只需要根據公司章程的條款每年繳納壹次。
資本需求
公司法最低註冊資本(2006年版)
2006年新公司法實施後,註冊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
1.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人民幣——新《公司法》第26條
2.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萬元,股東應當壹次性足額繳納出資——新《公司法》第59-64條。
3.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500萬元——新公司法第81條。
2006年《公司法》修改後,取消了按公司經營內容區分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654.38+萬元降至50萬元至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654.38+萬元降至500萬元。而且不采用授權資本制,而是兩個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支付,不必壹次性付清。只要求全體股東的初始出資不低於註冊資本的20%(初始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必須分兩年繳納,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2014新公司法將實收資本驗資制改為核準制,只有27類金融相關企業仍需驗資。
在投資比例結構上,壹方面工業產權擴展到整個知識產權;另壹方面,取消了無形財產出資比例的限制,僅規定貨幣出資金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的30%。更重要的是,從根本上改變了股東出資的立法模式,將原來機械的、固化的全面列舉式規定,換成了靈活的抽象標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不僅實質性地擴大了股東出資的範圍,而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3 10 10月2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會議明確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會議明確,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65438+萬元、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首次出資比例和足額出資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2013公司法修改後,取消了公司設立最低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