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資子公司是指由單壹母公司全資擁有或控制的子公司。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以及制定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
第二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範圍是:
(以上項目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八條股東姓名,
地址:xxxxxxx
證書名稱:xxxxxxx
證書編號:xxxxx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以貨幣出資萬元,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萬元,實繳萬元,占註冊資本的65,438+000%。
壹次性付清。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問題決策權和選擇公司經理權;
(二)按照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並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分享公司清算結束後的剩余財產。
第十壹條股東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出資應當壹次繳足;
(二)以貨幣出資的,貨幣出資應當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能夠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否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信函方式。
面單,股東簽字後,公司存檔保存。
第十三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公司經理,決定經理的報酬事項;
(三)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並、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作出股權轉讓的決定。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由股東委派。
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並、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並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壹名。
由股東任命。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由股東委派,每屆任期三年。
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向股東報告公司的經營情況;
(3)代表公司簽署相關文件。
第十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措施
第二十壹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
(壹)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需要解散的;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解散。
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剩余財產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繼續存在,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股東不得處分。
第二十六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章XI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於年月日訂立,自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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