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監事是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事、副監事和監事會其他成員。?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財務官以及在公司經營管理中具有決策權或者在公司風險控制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其他人員。?
未擔任前三款所列職務或者雖有不同職稱,但實際履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納入本辦法的任職資格管理。
融資性擔保公司分支機構總經理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關於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第三條擔任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監管部門認可的任職資格。?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的部門。第二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第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行和信譽;?
(三)熟悉經濟、金融和擔保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意識;
(四)具備與擬任崗位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和能力。?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壹)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反職業道德或嚴重失職,給所在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三)在最近五年內擔任因違法經營被撤銷、被接管、被合並、被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違反誠信原則,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指使、參與所在機構對抗法律監督、案件調查,情節嚴重的;
(五)被取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被禁止從事擔保、金融行業工作的年限未滿;?
(六)提交虛假申請材料或者明知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核準的;?
(七)個人或者配偶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清償債務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條擬任獨立董事的人員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要求外,還應當是法律、經濟、金融、會計或者擔保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且與擬任職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存在利益沖突。?第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從事擔保或者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行業五年以上。?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知曉其崗位職責,熟悉公司的管理框架和盈利模式,熟悉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風險管理能力。?
融資性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經監管部門同意的除外。第三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第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應當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由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向監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書。申請書應說明候選人的職位、職責和權限,以及該職位在公司組織結構中的地位。?
(2)候選人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復印件,候選人簡歷及未來業績計劃。?
(3)候選人簽署的聲明和就職後遵紀守法的承諾書。聲明應包括以下內容:候選人無犯罪或其他不良行為記錄,候選人或其配偶無大額到期未償債務,候選人與擬任職務無利益沖突。?
(4)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應當召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的,應當提交相應的會議決議。?
(五)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條監管部門可以約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進行崗前談話或考試,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