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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保公司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什麽本質區別?

融資性擔保公司定義如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許可證》,實際為法人和自然人提供業務的機構。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並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擔保人不履行所欠債權人的融資性債務時,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壹)貸款擔保;(2)票據承兌保函;(3)貿易融資擔保;(4)項目融資擔保;(5)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 (壹)訴訟保全擔保;(2)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最終付款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服務;(三)與擔保業務相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億元,且開業兩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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