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運營平臺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或通過發債融資後再貸給境內公司。這類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常是大型國企或私企。在境外設立空殼公司後,回國設立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充分利用外資租賃公司舉借外債的政策便利,利用境外低成本資金為中資企業辦理售後回租等業務。
三是利用境內銀行對中資企業的授信,為外資金融租賃公司舉借外債提供人民幣或外幣對外擔保。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這種人民幣對外擔保不納入擔保余額指標控制,對國內企業有授信,所以國內銀行開這種保函是沒有顧忌的。此外,部分銀行還辦理跨幣種對外擔保,即境內銀行出具人民幣對外擔保,境外機構提供外幣外債,銀行尚未將此類擔保納入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管理。利用上述擔保加外債的結構獲得外債資金後,由外資租賃公司用人民幣外債或外幣外債結匯,支付給境內中資機構,用於購買其二手資產。實際上資產根本不動,仍然由中資機構使用,中資機構定期向租賃公司支付租賃本息。該模式是租賃公司為中資企業、醫療機構、學校等無外債指標的內資機構辦理的售後回租業務。在這種商業模式中,租賃公司和承租人分享境外低息資金的收益:通常租賃公司的外債利率在4%左右,而租賃利率可以達到5%左右,兩者之間的差額就是租賃公司的收益;境內機構從境內銀行貸款的利率在6%左右,因此境內機構也願意與租賃公司合作開展售後回租業務。
第四,通過購買國內其他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再次舉借外債。部分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範圍中有購買租賃資產的業務,可以以向另壹家租賃公司購買租賃資產的名義申請外債登記。其實這是兩家租賃公司的合作。具體方式是其中壹家擁有國內租賃資源但融資條件或渠道有限的公司,通過出售租賃資產,從另壹家融資渠道更好的公司獲得融資資金,然後開展新的租賃業務。
五是以辦理試點保理業務名義舉借外債。已在上海試點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保理業務,允許租賃公司通過購買應收賬款為制造企業提供貿易融資,即以保理業務的名義舉借外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