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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家庭基金會

程序:

1,決定基金會的用途。

每壹個基金會都應該有壹個紙質的目的來表達其存在的理由。

2.成立壹個委員會。

初始理事會將幫助工作團隊通過規劃和融資將基金會背後的想法變為現實。隨著基金會的發展和成熟,董事會的性質和組成也會發生變化。

3.章程草案。

章程是理事會的運作規則,在基金會發展初期應由理事會通過。

4.準備好註冊需要的原始資金,原始資金必須是收到的貨幣資金。

5.選擇業務主管部門,取得業務主管單位批準的文件。

根據最新政策,有些地區不需要找業務主管部門。

6.尋找辦公場所,招聘合適的員工。

7.填寫法人登記申請書,確定在哪個民政部門登記,向民政部門提交法人登記申請書。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8.進行戰略規劃。

戰略計劃表達了基金會潛力的願景。戰略規劃應描述實現這壹潛力的必要步驟,決定實現這壹機會需要什麽樣的工作團隊,並確定至少壹年的項目和運營重點。

9.制定預算計劃和資源開發計劃。

財務監督和資源開發(如籌集資金、獲得收入和吸收會費)是理事會最重要的職責。預算和財務計劃中必須明確描述實現戰略規劃所需的資源。

10.建立基金會公文歸檔制度。

註冊文件、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正式文件應妥善歸檔。

11.建立會計制度。

基金會財務的盡職調查管理需要壹個能夠滿足當前和未來需求的既定會計體系。

擴展數據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4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壹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基金會按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和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

(壹)國家公募基金會

(二)以非大陸居民為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申請設立非公開發行的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大陸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不屬於前款規定情形的內地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經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參考百度百科-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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