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公司至少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按組織實體類型,有公司型基金和合夥制基金;按投資領域分,有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根據設立方式的不同,有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上述不同的基金公司,成立時考慮的因素不同,但其工商註冊登記程序基本相同。根據我國公司或合夥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兩者都要去工商登記,但公司基金的出資人要認繳出資,在投資公司類型下必須在5年內實際繳納,而合夥基金則不需要登記註冊資本,其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自由約定如何繳納出資及各自的出資份額。
同為合夥企業,法律上有兩種合夥: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實踐中,采取合夥制的基金多為有限合夥制。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在出資方式和合夥人之間承擔責任的方式上有很大的區別。簡而言之,在基金註冊程序方面,公司型基金的註冊要求比合夥制基金公司更嚴格,需要提前更多的準備,其管理會更規範但缺乏靈活性;合夥制基金是目前應用最廣泛的基金組織形式,尤其是有限合夥制基金。
以實踐中常見的有限合夥制基金為例。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至少需要壹個普通合夥人。他必須負責基金的管理和運作,並對基金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可以從基金中獲得更多的利潤,同時可以只象征性地出資甚至不出資。壹般來說,他必須在基金的投資和運營領域具有相當的投資管理經驗或相當的技術和資源。由於他負責基金的具體管理和運作,人選是否合適幾乎是直接的。
除了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基金還需要幾個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基金實體中的投資人角色是基金投資資金的主要來源,尤其是基金初始營運資金的來源。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基金的債務承擔責任,不參與基金的管理和運作,但應按約定的利潤分成提取投資回報,不從基金中領取日常報酬。所以可以說基金裏的有限合夥人只要錢。但如果這個有限合夥人既有錢又有基金投資領域的行業經驗和相關資源,就相當理想了。
就基金公司的資質而言,我國法律法規並沒有具體規定基金投資公司需要具備的特殊資質。妳只需要保證他們合法註冊,依法經營。
至於妳要求的最低成本,也是壹個復雜的問題。因為公司的成本構成有很多因素,比如設立成本、運營成本、管理成本、融資成本、投資成本等。如果不能明確指的是哪個方面,這裏很難給出壹個滿意的答案。由於妳的基金還處於起步階段,從設立成本來看,采用合夥制基金類型更合適。
第壹,合夥基金沒有法定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合夥人初期投資壓力很小。合夥人可以根據未來投資運營的需要進行追加投資,也可以根據需要到市場上募集資金,而不必全部自己出資;第二,合夥制基金比公司型基金操作更靈活,容易獲得基金合夥人的壹致認可,相對容易調整投資策略,更適合投資基金對外投資快速、均勻、準確的要求。
設立合夥基金時,關註合夥協議的起草尤為重要,因為合夥協議如何約定直接決定了合夥人之間的利潤分配。可以說是合夥制基金成功運作的綱領性文件,妳的基金應該建在什麽樣的結構裏,以什麽樣的模式投資,如何在合夥人之間分配利潤,如何分擔虧損,如何確定執行合夥人的報酬等等。,必須事先考慮並在合夥協議中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