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股權分置改革的配套政策,2005年6月5438+065438+10月,商務部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外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境外戰略投資者可以購買改革後公司的a股。新頒布的《辦法》進壹步明確了對外戰略投資的方式。
《辦法》規定,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三年內不得轉讓;投資者應嚴格遵守行業禁令和投資比例限制。
《辦法》還明確,符合以下五種情形的境外投資者可以出售a股:投資者為戰略投資而持有的上市公司a股,在其承諾持股期限屆滿後可以出售;投資者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需要發出要約的,可以在要約期內購買上市公司a股股東出售的股份;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可以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滿後出售;投資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滿後可以出售;在投資者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前,因破產、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要轉讓其股份的,經商務部批準,可以轉讓。
對於境外戰略投資者只能在二級市場賣出a股的限制,西南證券R&D中心副總經理認為,這不僅明確了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與QFII的界限,也為監管部門規避了風險。“如果所有境外投資者都以戰略投資者的名義買賣a股,將給監管部門的監管工作帶來巨大挑戰,QFII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義。”
該《辦法》將於2006年6月30日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