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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好擔保公司,控制好風險

至於擔保公司風險控制的手段和方法,我們認為完善的風險評估體系和有效的反擔保措施最為重要。認真審查和風險評估是為了規避風險,反擔保方式的多樣性和有效性可以保證擔保公司在補償債務後向被擔保人追償。防患於未然永遠比亡羊補牢更有效。壹是擔保公司應分階段跟蹤和審查被擔保企業的經營狀況,對不同時期的風險水平做出相應評估,並根據評估采取有效措施。風險評估不能僅僅停留在項目的啟動階段。深圳市xx擔保投資有限公司是中國擔保行業的龍頭企業之壹,也是我們的客戶之壹。2005年3月,為深圳某文具公司提供擔保,向CDB借款300萬元,期限兩年。項目啟動時的調查評估報告顯示,該文具公司營銷網絡健全,制度規範,功能清晰,經營狀況良好。Xx擔保公司要求文具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連帶責任反擔保,以其個人名下壹套房產、兩輛汽車作為抵押。借款到期後,文具公司無力償還,xx擔保公司賠償其250萬元,而提供反擔保的連帶責任人名下的兩輛車被其他債權人搶走,只剩下壹套房產作為追償抵押。經查,早在2005年6月,該文具公司的兩大客戶東莞某百貨公司和廣州某超市雙雙倒閉,導致該文具公司近百萬應收賬款無法收回,資金周轉嚴重困難,同期還款計劃無法實現;同年6月165438+10月,文具公司的機器設備、庫存產品、原材料、辦公用品、汽車等。被供應商洗劫壹空以支付貨款。至此,文具公司完全喪失生產經營能力,無力償還貸款。縱觀本案,xx擔保公司的失策之處在於未能及時對文具公司不同階段的還款能力做出判斷和評估,在文具公司出現資金鏈斷裂、經營不善跡象後未能跟進,要求公司提供其他反擔保措施,最終導致公司財產被其他債權人分割。因此,擔保公司對被擔保企業的審查不應局限於項目啟動時的調查評估,而應由專人自始至終跟蹤,在發現還款能力下降、減弱後,立即采取相應措施要求被擔保企業補強反擔保。二是擔保公司應靈活組合匹配各類反擔保資源,最大限度地保證其向被擔保企業和反擔保人追償後的能力和權利。眾所周知,擔保公司在接受被擔保企業的反擔保時,往往會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反擔保的政策環境也比較惡劣。能抵押給銀行的,不壹定能抵押給擔保公司,比如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等。可以說擔保公司是在夾縫中生存。壹般情況下,擔保公司采取的反擔保措施具有內容單壹、流動性弱、執行力不足等特點,增加了擔保公司風險控制的難度。我們來看壹個擔保行業最常見的案例2。2005年6月5438+065438+10月,xx擔保公司為深圳某實業公司提供擔保,向某銀行深圳分行貸款2700萬元。同時,xx擔保公司與第三人李某簽訂反擔保協議,李某承諾以個人全部資產(包括家庭財產)為該借款提供反擔保,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導致公司到期不能還款,xx擔保公司賠償其2700萬元,李所擔保的連帶責任不能履行,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為什麽壹個涉及幾千萬貸款的反擔保協議,僅僅依靠壹個自然人的信用擔保就能成立?xx擔保公司的負責人告訴我們,他們對李的個人信用和還款能力進行了詳細深入的調查,發現此人是多家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己成立的公司也有幾家,管理能力突出,所以放心讓他以個人擔保的形式提供反擔保。這種反擔保措施被很多擔保公司采用。為某公司貸款提供擔保後,要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以個人財產(包括夫妻財產)提供連帶責任反擔保。這種反擔保方式雖然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對反擔保人造成心理壓力,但在事後追償的可執行性上似乎有些捉襟見肘。提供反擔保的自然人,往往在反擔保協議簽訂後,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公司股份等可以實際執行的財產轉移、轉讓,等到擔保公司代償貸款,想向反擔保人追償時,才發現可以實際執行的財產並不多。因此,擔保公司在接受自然人的個人信用擔保作為反擔保形式時,應註意不要將個人業務能力等同於還款能力。我們認為,壹個成熟的擔保公司應該逐步降低反擔保中個人信用擔保的比重,進壹步要求反擔保方提供詳細的、可控的、可變現的實物資產,不至於連成本都收不回來還小賺壹筆。擔保公司應具備組合匹配被擔保企業反擔保資源的創新能力,通過各種反擔保措施的組合運用,牢牢控制被擔保企業的還款來源。比如,擔保公司可以與合作銀行、被擔保企業、被擔保企業的客戶達成協議,在合作銀行開立應收監管賬戶,對被擔保企業的訂單和款項進行封閉管理,隨時對被擔保企業的應收款項進行監督管理,防止被擔保企業惡意轉移或隱匿財產;再比如,被擔保企業的倉單、存單、在其他公司的投資收益權、反擔保人擁有的股權都可以作為權利質押,擔保公司為被擔保企業代償貸款後可以優先受償。總之,擔保公司要采取比銀行更加靈活機動的反擔保措施,以保證其追償效果。3.擔保公司采取的最有效的追償手段是什麽?損失已經發生。不管之前的風險評估存在什麽瑕疵,反擔保手段有多弱,我們現在的首要目標應該是如何快速有效地止損,立即啟動追償程序。進入追償程序後,不需要馬上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是要對被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的個人或公司的資產進行詳細調查,找到訴訟成本和收益的平衡點。如果有可執行的動產和不動產,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如果面對的是“殼”公司,反擔保人失蹤或者名下沒有可執行財產,就需要委托人進行更深入的調查。比如1可以調查被擔保公司股東是否存在虛假出資、瑕疵出資、逃廢出資等情況。如果是,擔保公司可以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揭開公司的面紗”;2.註冊公司是否是有中介公司參與的“空殼”登記,如果是,可以要求中介公司將其資本登記在被擔保公司範圍內,並對被擔保公司的債務負責;3.可以調查提供反擔保的個人是否無償或低價轉讓個人動產、不動產、股權、債權。如果是,擔保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4.如果反擔保人有未收回的債權,擔保公司也可以行使代位權;5.可以調查提供反擔保的個人或被擔保公司是否存在未收回的債權、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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