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二百壹十壹條的規定,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法律依據:《納稅人舉報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第九條?舉報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行為的,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壹)發現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10000份以上的,給予65438+萬元以下的獎金獎勵;(2)發現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6000份以上,但不足10000份的,給予6萬元以下的獎金;(三)發現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3000份以上不滿6000份的,給予4萬元以下的獎金;(4)發現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發票1000張以上不滿3000張的,給予20000元以下獎金;(5)發現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100份以上,不滿1000份的,給予1000元以下的獎金;(6)發現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不足100份的,給予5000元以下獎金;發現前款規定以外的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發票的,最高獎勵5萬元;申報獎金的具體數額標準和審批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