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實踐中,公務員主要以受賄來反腐。
但是企業不壹樣。
根據不同企業的不同特點,有各種各樣的漏洞,好處是不可想象的。
簡而言之,企業反腐難度加大。
首先是漏洞防不勝防。
我看到壹些企業的高管從企業禮品入手進行腐敗。
禮品主管有權決定向某項活動贈送多少禮品。
高管利用這種權力,勾結其他公司,虛假舉辦活動,批量送禮,再回贈給高管和其他公司人員。
在黑暗中。
這裏的金額也是驚人的,畢竟是大公司。
同樣,這種行為也可能發生在其他產品上,因為公司的產品是有價值的,而且權限往往是下放的,收益可能是外人無法想象的。
而效率是商業的生命,壹個企業真的很難防範。
其次,企業調查手段有限。
對公務員的調查,紀委監察局有很多手段,而且都是法律授權的。不僅可以查公務人員,還可以查行賄的“群眾”。
而且很多都是從調查行賄人開始,追查到這些老虎蒼蠅。
但是企業不壹樣。如果行賄人是其他公司的,怎麽查?人家憑什麽跟妳合作?
所以很多大公司的監管部門都是從檢察院、紀委、公安挖過來的前調查員,熟悉法律法規政策,有壹定的反腐調查手段。
更重要的是,因為他是同壹個系統的人,所以理解司法機關的邏輯,溝通沒有障礙。
最後,企業反腐還取決於企業所在地司法機關的水平。
有些企業不說跨國,就是有點大,基本是跨市甚至跨省,這是對公司調查人員取證的考驗。
而且,即使調查完畢,涉嫌犯罪,如何讓公安機關立案,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對企業來說更為重要。
因為如上所述,企業內部的腐敗往往是跨市甚至跨省的,誰來治理是個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司法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