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和下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於關聯公司之間存在統壹的管理關系。這種關系往往是借助控股公司對下屬公司的實質控制而形成的。
2.識別
我國稅法所說的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系之壹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所有權控制關系。
(2)由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
(3)其他與利益相關的關系。
以上主要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以下統稱企業)與其他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其他企業)有下列關系之壹的:
(1)直接或間接持有對方25%及以上的股份;
(2)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25%以上的股份;
(3)企業與其他企業之間的貸款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的50%以上或企業全部貸款資金的10%以上由其他企業擔保;
(四)企業半數以上的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壹名董事總經理由其他企業委派;
(5)壹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只有在另壹個企業提供特許經營權(包括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的情況下才能正常進行;
(6)原材料、備件等。壹個企業采購的(包括價格和交易條件)被另壹個企業控制或供應;
(7)壹個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和交易條件)受另壹個企業控制;
(8)對企業生產經營和交易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其他相關利益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擴展數據:
關聯企業的特征:
(1)關聯企業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聯合體。
(2)關聯企業是由各種紐帶聯系起來的企業集團。
(3)關聯企業的形成必須基於特定的經濟目的。
百度百科-關聯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