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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進企業“三重壹大”決策制度的實施

(壹)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落實《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政的若幹規定》要求,以界定決策範圍、規範決策程序、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為重點,深入推進國有企業“三重壹大”。

(二)堅持“三大事項”集體決策的原則。國有企業要完善議事規則,明確“三重壹大”事項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等決策機構,要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壹大”,防止個人或少數人獨斷專行。必須堅持務實高效,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相關政策,確保決策合法合規。

二、“三重壹大”問題的主要範圍

(3)重大決策事項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策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的重大決策,破產、改制、兼並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分配和機構調整,企業黨建、安全穩定等重大決策事項。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的崗位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中層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任和解聘,後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五)重大項目安排,是指對企業的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生產設備和技術條件等有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和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大宗材料和服務采購、重大建設項目等重大項目安排。

(六)大額資金運作,是指超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或機構規定的企業領導有權劃轉和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劃轉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資金的調動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調動和使用、對國外的大額捐贈和贊助以及其他大額資金運作事項。

三、“三大”決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大事項”在提交會議集體決定前,應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調研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意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事先充分聽取相關專家的意見。重要人員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研究決定企業改制和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八)決策事項應當事先告知所有決策者,並為所有決策者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提前聽取反饋。

(九)黨委(黨組)、董事會和不設董事會的經營班子以會議形式對職權範圍內的“三重壹大”事項進行集體決策。決定不得以個人意見的形式作出。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事後應及時向黨委(黨組)、董事會或無董事會的經理班子報告;臨時決策人負責決策,黨委(黨組)、董事會或不設董事會的經營班子事後按程序追認。經董事會授權,經營班子作出“三重壹大”決策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十)決策會議只有在人數符合要求時才能召開。與會人員應充分討論,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最後作總結性發言。會議決定若幹事項時,應當逐項研究決定。如果存在嚴重分歧,壹般應推遲做出決定。

(十壹)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加人員及其意見和結論,應當完整、詳細地記錄並存檔備查。

(十二)決定作出後,企業應當及時將相關決定報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企業負責人應按分工組織實施,明確部門和責任人。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在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更改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應按規定重新履行決策程序。

(十三)董事會和不設董事會的經營班子研究“三重壹大”問題時,應事先與黨委(黨組)溝通,聽取黨委(黨組)的意見。加入董事會和不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的黨委(黨組)成員,應當執行黨組織的意見或者決定。企業黨組織要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推動決策的貫徹落實,對不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脫離實際的情況,要及時提出意見。如不改正,應向上級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壹大”決策回避制度;建立決策評估和後評估制度,逐步完善決策失誤糾錯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四、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五)不設董事會的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總裁)是落實本意見的主要責任人。

(十六)國有企業應當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審批。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制定或者審批國有企業章程時,應當根據本意見明確相關要求。

(十七)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嚴格審查國有企業制定的“三重壹大”事項範圍是否全面、科學,決策程序是否嚴謹,問責措施是否有效。經批準的,應當在批準後監督實施。

(十八)紀檢監察機關要督促和指導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紀檢監察機構,切實加強對所轄國有企業執行“三重壹大”決策制度的監督檢查。

(十九)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機構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的規定,結合年度考核,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三重壹大”決策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作出評價,並向企業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二十)要把“三重壹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檢查、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內容,作為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作為民主生活會和企業領導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應當保密的事項外,應當在適當範圍內公開。

(二十壹)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組織人事部門、事業單位和審計機關,應當將“三重壹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作為對企業領導人員檢查考核的重要內容和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十二)對違反“三重壹大”決策制度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相應處理,對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二十三)本意見適用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包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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