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優化資本結構的評價標準優化上市公司資本結構需要壹個普遍適用的標準來衡量。現代資本結構理論認為,企業的最優資本結構是其市場價值最大化。這壹標準最早由Modigliani和Miller提出,並已被廣泛接受。這壹標準是否適合中國企業的實際,理論界和實務界已經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在中國,關於企業最優資本結構是否規範有幾種觀點。
1.企業的最優資本結構是股東財富最大化的資本結構。
投資者在投資企業時,希望從企業獲得高額的投資回報和最大的利潤分紅,這就要求企業投資項目的回報率要高於資金成本,從而實現企業凈資產的最大化。但是,隨著兩權分離(即企業的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制度的出現,為了企業利益最大化,管理者總是希望盡可能地保留盈余,實現企業資本的保值增值,不給股東分紅或盡量少分紅,以增加企業的留存收益。因此,在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下,即使股東投資了優質公司,也無法享受到豐厚的投資回報,必然打擊投資者的信心。長此以往,公司的財富增長自然會受到影響。
2.企業的最優資本結構是使企業利潤最大化的資本結構。
財務利潤是指企業利潤表中反映企業壹年經營成果的利潤總額。從用戶和讀者的角度,只能看到企業壹年內的經營狀況。除非我們有意識地分析盈利趨勢,否則我們無法關註上壹年的盈利能力和未來的盈利能力。但這種盈利趨勢分析通常是由專業人士進行的。因此,如果在衡量企業最優資本結構時只關註當年的利潤表,就容易忽略風險、資金成本和貨幣時間價值對企業財務決策和企業長遠利益的巨大影響。在企業資本所有權和經營權完全分離的現代企業中,為了保住自己的既得利潤,管理者存在爭奪設備和人力的短期行為,使得企業發展不足。
3.企業的最優資本結構是相關利益者利益最大化的資本結構。
企業利益相關者是指投資者、債權人、員工、客戶、供應商等。這種模式是在權衡相關利益者利益的情況下,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但是,由於企業中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影響各方利益的因素很多,所以實際上無法將這些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並量化。
完善的資本結構的標誌是:功能強大,各類資本都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周轉快,在運作中各種形式的資本可以迅速地依次改變其形式;更多的增值,更多的資本增值可以通過運營實現;抗風險,能抵禦異常情況並減少損失或帶來收益。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的不合理表現是多種環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3.優化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的途徑我國上市公司的資本結構不僅包括股權資本、債權資本等財務概念中的物質資本,還包括人力資本等無形資本。只有充分認識到經營者人力資本在企業中的作用,才能解釋為什麽同樣的企業由不同的經營者經營會產生不同的經濟效益。本文從股權結構、債權結構和人力資本三個方面提出了優化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的途徑。
1.優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
(1)完善上市公司股票發行考核體系。要加大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增發新股和配股資格的難度,從源頭上控制上市公司偏重股權融資的傾向。讓上市公司根據自身的實際經營狀況和資本市場狀況決定是否進行股權融資,讓其獨自承擔風險。用壹個指標體系代替單壹的凈資產收益率作為標準來考核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和新股的資格,使得股本的擴張更加合理。
(2)規範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制度。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制度不規範,股利偏低,導致股權融資成本低於債權融資成本,損害了廣大股東的利益。因此,應該規範我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制度。壹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對於不分紅的上市公司,證監會應要求其在年報中披露不分紅的具體原因;對於送股的公司,可能會被要求在年報中披露可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用途和投資方向。第二,加強對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法律約束,加強對股利分配請求權的保護;我們應該加強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3)解決股權分置,形成多元化股權結構。解決股權分置問題,完善資本市場,改善股權結構,應考慮適當降低國有股比例,降低非流通股比例,降低國有股比例,實現股權所有者多元化。作為歷史遺留的制度缺陷,股權分置在許多方面制約著中國資本市場的規範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改革。首先,股權分置扭曲了證券市場的定價機制。非流通股客觀上導致單個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相對較小,股票市場投機性強,股價波動大。其次,股權分置導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大股東與小股東的利益沖突交織在壹起,客觀上形成了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分離”。再次,不利於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股無法實現市場化的動態頑固,無法形成上市公司加強內部管理和資產增值的激勵機制。目前,許多上市公司實行了股份制改革,這直接反映了實證研究的結果,即國有股權比例在上市公司資本結構中有所下降。可以預見,通過正在進行的改革,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的選擇將更多地由市場決定,而不是由政府行政命令決定。
(4)完善市場法制,加強外部監管。依法規範市場秩序,建立信息披露動態監管機制,對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進行跟蹤核實,提高監管水平,提高違法行為的機會成本,積極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推進資本市場監管體系社會化。加強監管和打擊力度,規範上市公司經營行為。壹是不斷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修改《公司法》中的不完善之處,從法律上約束上市公司股權融資中的欺詐行為。證監會要依法有效控制局面,杜絕不合格公司上市,同時嚴格審批上市公司發行和配股。二是加強各項管理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強化制度監督的力量。股票交易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信息的恰當披露,但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諸多問題。信息不對稱,或者說虛假信息的披露,使得股東很大程度上懷疑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因此,應加強公眾對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行為的評價,加強公眾對其行為的公開監督,使品牌聲譽成為與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長期利益和價值高度相關的重要因素。
2.優化上市公司債權結構。
(1)明確上市公司債券在資本市場的地位,提高債權集中度。國家應從政策和立法上改變投資者和融資者對公司債券的偏見,為上市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和法律環境。將使上市公司投資者合理使用募集資金,監督經營風險,安排充足的現金流,向市場展示其防範風險的能力,增強投資者對公司償債的信心,降低融資成本,提高債權集中度。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的協調發展是上市公司多渠道、低成本籌集資金的市場基礎,也是平衡債權約束和股權約束、形成有效公司治理結構的必要條件。完善資本市場,特別是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建立暢通的融資渠道和合理的融資機制是改善公司治理的最根本措施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