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說,情況就不壹樣了。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組建有兩種情況:壹種是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公司,董事會由發起人選舉產生。《公司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發起人繳納全部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也就是說,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應該在發起人之列?在投資者中選出。第二種是以集資方式設立的公司,董事會由創立大會選舉產生。《公司法》第91條規定“發起人應當在三十日內主持公司創立大會。成立大會由認購人組成。”《公司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3.選舉董事會成員;……"。從上述兩種情況來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應當由發起人選舉產生,而不能由發起人以外的人選舉產生。《公司法》第113條也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不能由董事會以外的人擔任,當然也不能由股東會以外的人擔任。
綜上所述,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由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董事由發起人選舉產生。因此,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在股東* * *制定的公司章程中規定投資人?股東委托非股東擔任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不違法,是委托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的行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明確規定董事長從屬於發起人?將非股東大會成員委托給投資者選舉的董事會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