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案例分析二:(40分)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06年2月1日召開董事會,會議召開。

案例分析二:(40分)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06年2月1日召開董事會,會議召開。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於2006年2月6日召開董事會。會議召開後,討論的決議如下:

(1)A公司董事會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了會議。其中,謝董事因病未能出席會議,通過電話委托李董事代為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2)甲公司與乙公司存在業務競爭,但甲公司總經理胡在2003年下半年擅自為乙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損害了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會作出如下決定:解聘甲公司總經理胡;胡在B公司經營活動中取得的收入應返還給A公司..

(3)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董事會會議通過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並決定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1)謝董事通過電話委托李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和行使表決權是否合法?簡單說明原因。

(2)董事會解聘A公司總經理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單說明原因。

(3)董事會決定將胡為B公司經營活動所得收入上繳A公司是否合法?簡單說明原因。

(4)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單說明原因。

回答:(1)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授權範圍應當在書面委托書中載明。本議題中,謝董事委托李董事以電話方式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不合法。

(2)遵守法律。根據規定,解雇公司經理是董事會的權力。

(3)遵守法律。根據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不得為自己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否則收入歸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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