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例的問題足夠寫壹篇論文了。由於這是壹個普及知識和回答問題的平臺,所以簡單分析如下:
本案的標題是:“承運人無單放貨,為什麽托運人敗訴?”事實上,看完整個案件的始末,這個題目顯然是不合適的——因為本案的事實是,雖然承運人無單放貨,但在托運人的要求下,承運人後來根據托運人的指示收回了貨物並返還了貨物。那麽,就不存在“無單放貨”這個問題了。但托運人拒絕接受承運人根據其指示退回的貨物,原因是原中間人在轉運港改變了貨物的包裝,因此這壹理由與原訴狀不符。於是就有了後來的法院判決——寧波海事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因A公司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貨物確實滅失並遭受損失,其要求拒絕接受退貨並主張貨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因此,本案的實際起因是A公司未能交付已結算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即受益人(A公司)因提交的單據不符而被開證行拒絕支付貨款。這時候中間人憑保函提貨(即承運人憑收貨人的保函放貨),這也是壹個普遍現象——只要收貨人當時向銀行支付了兌付票據,就不會有問題和糾紛。而受益人在不符合提貨單的情況下被開證行拒絕付款,並積極想辦法解決問題,即主動要求原申請人制作付款贖回單據,卻聽說承運人無單放貨,於是借機攻擊承運人,要求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的責任和賠償——這純粹是不承認自己的錯誤,想辦法解決問題。反而想向承運人索賠,達到收錢的目的。結果偷雞不成蝕把米——也就是後來發生的情況——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指示把貨物追了回來,退回去,就解除了承運人的責任。但受益人壹看不知所措,卻又不甘心就這樣結束,於是耍流氓,因為商品包裝被改而拒絕收貨,但這與他當初的投訴無關,所以最後的結果是法院判他敗訴。
總結這個案例的教訓應該是:
壹、作為國際貿易中的賣方,在選擇廣泛使用的信用證結算方式的情況下,首先要有熟悉信用證結算的專業人員。因為信用證結算是壹項技術含量非常高的操作,需要嚴謹、細致、熟練的技能,不是任何人稍有知識就能隨便操作的工作。而且要知道信用證是開證行在實際應用中對受益人的有條件付款承諾這壹最基本概念的重要性,即受益人必須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這是信用證結算也必須不含糊的原則,即受益人必須嚴格操作,單據絕不能不符,否則會被開證行拒收。那麽,本來是有把握的支付方式,結果卻因為操作不當而不了了之。因此,信用證的操作不能有任何錯誤。
第二,即使存在開證行拒付的風險,也應首先盡力化解風險,即立即與申請人聯系,說明單據不符的情況和原因,爭取申請人的理解,要求申請人到開證行放棄不符點(即接受單據不符點),並制作付款贖回表——這是解決這類問題的最佳措施。如果市場對申請人不利,申請人要求砍價或者打折,那麽受益人就需要權衡得失,決定是接受打折還是退貨——根據情況做出相應的選擇,才能把損失降到最低。
第三,只有在確認承運人給自己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的情況下,才可以采取動議向承運人索賠,而不像本案中的原告,不思反省,積極采取措施進行補救,反而自作聰明,對承運人采取法律行動。當承運人收回並退回貨物時,其初衷破滅,不得不吞下自釀的苦酒——這與“對我國剛剛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廣大中小企業的國際貿易實務有壹定借鑒意義”這壹聳人聽聞的話題無關。
限於篇幅,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