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推進國有企業實行“三重壹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第二條“三重壹大”事項的主要範圍和重大決策事項,是指應當由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經營班子決定的事項, 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策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的重大決策,破產、改制、兼並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分配和機構調整,企業黨建、安全穩定等重大決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