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規定的免稅、減稅期滿後,外商投資企業納稅仍有困難的,經稅務管理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免稅、減稅期限。第七條廈門市人民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第八條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獲得的利潤再投資建造新的泊位或碼頭,期限不少於五年的,經外國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利潤匯出境外,免征匯出所得稅。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經申請批準,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建造碼頭的裝卸費和其他費率標準,由企業自行確定,並報市行業主管部門、港務局和市物價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壹條外商投資建設港口碼頭,根據項目性質和投資額實行專利有償管理。專利經營的範圍和期限應當具體情況具體處理。實施專利管理的項目壹般采取公開招標的形式。中標人在專利經營範圍和期限內享有專有權益。第十二條進出廈門港區的船舶,由廈門港務監督在錨地和系泊浮筒靠泊,錨地至碼頭的靠泊可由碼頭企業根據碼頭設計能力自行組織,並報廈門港務監督備案。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的船舶代理業務由中國外輪代理公司承擔。外商投資企業在申請經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批準並取得營業執照後,也可代理船務。第十四條航行國際航線(含港澳等航線)的船舶在外商投資企業碼頭裝卸貨物,由中國外輪理貨公司辦理。第十五條各類船舶進出廈門港原則上按交通部頒布的標準執行。其中,貨物港口費由外商投資企業碼頭按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比例受益。第十六條廈門港務局根據不同種類貨物的費率,根據裝卸量向各類碼頭企業收取壹定比例的調節費,用於補貼計劃內裝卸大宗貨物的碼頭企業。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情況應每月向廈門港務局報告。碼頭的技術狀況每年年底向廈門港務局報告。第十八條外商投資港口碼頭建設,應向廈門市計委提交投資港口碼頭建設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由市計委牽頭,經經委、建委、國土局、規劃局、環保局、口岸辦、港務局、外資局批準,可以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市外資局申請設立企業。第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應在領取批準證書後30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建設的碼頭需要常設口岸聯檢部門的,由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局核發企業審批證書後,將聯檢相關資料提交廈門口岸辦核定相應聯檢機構和人員編制,由廈門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第二十壹條臺灣省、香港、澳門的公司、企業或個人在廈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建設港口、碼頭,參照本規定辦理。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