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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開發行及上市管理辦法》對企業獨立性有哪些方面的要求?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所要求的企業獨立包括人員獨立、財務獨立和機構獨立。

1,人員獨立

企業的勞動、人事和工資管理必須完全獨立。董事長原則上不應是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不得在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也不得在股東單位領取薪酬;財務人員不能在關聯公司兼職。

2.財務獨立

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財務部門,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進行獨立核算,獨立在銀行開戶,不得與控股股東共用銀行賬戶,依法獨立納稅。企業的財務決策和資金使用不受控股股東的幹涉。

3.機構獨立性

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和其他內部機構應當獨立運作。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企業及其職能部門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企業及其下屬機構下達任何有關企業經營的計劃和指令,也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影響其經營管理的獨立性。

企業的特點:

1,組織

企業不同於個人和家庭。他們是正式的組織,有名字,有組織,有規則。而且,它不同於由血緣、親緣、地緣或命運構成的宗族組織、同鄉組織或宗教組織,而是由企業主和員工通過契約關系自由(至少在形式上)組成的開放性社會組織。

2.經濟

企業作為社會組織,不同於行政、軍事、群眾團體、教育、科研、文藝、體育、醫療、慈善等組織。它首先是壹個經濟組織,以經濟活動為中心,實行全面經濟核算,追求並致力於不斷提高經濟效益。

3.營利性

企業作為商品經濟組織,不同於小商品經濟組織,是典型的城鄉個體戶。它是發達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的基本單位和“細胞”,是單壹功能資本的經營實體。它以贏得利潤為直接和基本的目的,通過生產經營某種商品和資本經營的手段,追求資本增值和利潤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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