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國有及國有企事業單位必須在技術產權交易場所進行技術產權交易。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技術產權交易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實信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六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法對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和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七條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是為技術產權提供集中交易場所的法人。其職責是:
(壹)為技術產權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
(二)組織技術產權交易活動,維護交易秩序;
(三)提供和發布技術產權交易信息;
(四)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八條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設立。
技術產權交易機構的章程和交易規則應當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第九條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實行會員制。
會員可以自行交易,接受委托交易,為技術產權交易場所的交易提供中介服務。
非會員必須委托會員在技術產權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在同壹交易中,會員不得同時接受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委托。第十條技術產權交易可以通過協議轉讓、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第十壹條在技術產權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按照技術產權交易機構的規定提交有效證明文件和相關材料。
國有及國有企事業單位轉讓技術產權,必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技術產權轉讓涉及企業職工安置的,交易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達成職工安置協議,依法變更勞動關系,接續社會保險。
轉讓的技術產權涉及擔保的,轉讓方應當告知受讓方和第三方。第十二條技術產權交易當事人就交易事項達成協議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第十三條技術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後,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向雙方出具技術產權交易憑證。
技術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後,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持交易憑證和合同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技術產權變更手續。第十四條在技術產權交易中,轉讓的技術產權發生爭議的,轉讓方、受讓方或者第三人可以向技術產權交易機構申請中止交易。
人民法院依法發出終止通知書的,應當終止交易。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交易無效。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處以違法所得1倍、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罰款,並責令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民事責任:
(壹)非法設立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和設立技術產權交易場所的;
(二)在技術產權交易場所外進行國有及國有技術產權交易;
(三)擾亂技術產權交易市場秩序。第十七條技術產權交易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技術產權交易機構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九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